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不再受到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对这些凭证进行认证和抵扣操作,从而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