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跨地区经营的工程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工程项目部,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未能提供此证明,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对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情况,该项目部需作为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同时提交公司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身份的文件。
此外,项目部还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文件,以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的管理范围或为二级分支机构的一部分。在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下,项目部应立即采取独立纳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并确保提供由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认其合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