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明确指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可以享受为期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这项优惠措施的实施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文件的有效性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这些企业将不再享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