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企业在开具发票之后,若因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在其上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提供的有效的证明文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月内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遇退货情况,同样要求企业必须收回原发票并在上面标明“作废”字样,或者获取到对方的有效证明,随后才能直接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