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不再受到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
对于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上述凭证,如果超过了原定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期限,但满足特定条件的话,依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后续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