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23:42:00
问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个人在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时,如果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这部分捐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具体操作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指导。经国务院批准,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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