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收到的燃油补贴若符合规定,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明确了以下几类财政性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企业取得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况外,都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也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一步规定了三项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明确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及其相关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综上所述,企业在收取财政局拨给的燃油补贴时,需确保满足上述条件,方可享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