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情况,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后,若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则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