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22:41:33
问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56条明确指出,纳税人根据经济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涵盖银行罚息)、罚款以及诉讼费用,均允许在税前予以扣除。
该文件的核心在于,它仅认可那些应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的诉讼费用作为直接税前扣除项。因此,当企业于法院案件终结后,将相关诉讼费用记录在“管理费用—诉讼费”科目下时,只要能够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并在年度税务清算过程中,将这些费用详细填写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同时确保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那么这些诉讼费用即可实现直接在税前扣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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