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逾期无法回收的应收款项,若单笔金额较小且不足以覆盖清收成本,则企业需提供专项说明。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将被视为损失处理。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针对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而言,当其用户的应收话费达到一定条件时——即单笔数额较小并且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仍未被收回的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统一说明,这部分应收账款就可以被认定为坏账损失,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