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的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体来说,如果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跨年度的租赁期限,并且租金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则需遵循《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已经确认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