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研究开发活动,那么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以下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这些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该条款明确指出,可进行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仅限于“在职”人员,意味着兼职人员的相关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