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根据公告内容,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股权转让人因转让股权而收到的各种形式的对价,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这意味着,当一个股东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所获得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回报都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
接下来要讨论的是股权净值的概念。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时的计税基础,即投资者最初投入的资金成本。对于直接向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的情况,这个成本通常是指实际支付给企业的出资金额;而对于从其他股东那里购买股权的情形,则是指支付给前任股东的购买价格。值得注意的是,在持有期间内如果发生了减值或增值情况,并且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话,那么就需要相应地调整股权的净值。此外,在进行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可能归属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
利润或其他形式的股东留存
收益中按该股权比例应当分配给原股东的部分。
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涉及到多次投资或收购同一类型股权后部分出售的情况时,应当如何确定被转让部分的具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据整个过程中累计投入的总成本,按照实际售出的比例来分摊计算出每一份股权对应的具体成本值。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每位参与者都能公平合理地承担相应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