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若发生生产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或是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增减幅度达到或超过20%,必须立即向税务机关申报,以对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纳税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的经营额度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申报的税额超过了之前核定的经营额度或应纳税额,则应以申报的税额为准进行税款缴纳;反之,若申报的税额低于核定的经营额度或应纳税额,则应按核定的经营额度或应纳税额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