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企业所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被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指的是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其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已经退休但再次被聘用的人员,他们与企业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类人员的返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相反,这部分费用应当被视为劳务报酬,并且只有凭借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