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处理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定:首先,对于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被视作劳务费支出。其次,若企业直接向员工个人支付费用,这部分费用则应被归类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值得注意的是,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是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中的,这有助于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