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指出,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均可用于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而言,这些企业从境外获得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同样采用这一优惠税率来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以某公司为例,假设该公司在第一季度内,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分别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为:(200 100)×15%=45(万元)。基于此数据,可以进一步推算出该公司在该季度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45×100÷(200 100)=1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超过了这个抵免限额——比如达到了20万元,则意味着只能抵扣15万元的税额。因此,最终该公司第一季度需要向国内税务机关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45-15=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