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在取得收入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相关并且合理的支出,例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类型的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予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法条中提及的费用,特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但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不在此列。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强调,当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与纳税相关的发票或凭证,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审查时若存在疑问,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由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确认证明。只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并认可后,这些凭证才能被用作会计核算的依据。
综上所述,若企业向国外公司支付的经营指导费已获得国外公司开具的领收书,则这笔经营指导费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如果税务机关对领收书的真实性存疑,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实现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