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领取,在税务处理上享有特殊待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如下通知:对于符合国家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的生育妇女,其所获取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以及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或补贴,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