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20:42:43
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如果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足其应缴资本额,那么该企业对外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即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这部分利息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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