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为40%。
该政策涵盖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及抵债等各种形式的不动产取得方式,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两年分期抵扣的规定。
根据最新规定,目前采取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这意味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对于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