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
(一)企业所获取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及要求归还本金的资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二)对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取关系收到的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也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除非有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本条所述的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的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身份对企业进行的直接投资,并按相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