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享有加计扣除的待遇。
(一)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更优惠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则除了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外,还可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额外享受实际发生额75%的税前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上述期间内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二)对于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其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相对较低:
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适用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则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