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从境外获得的各类收入,无论是否汇回国内,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相对应,指的是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国外获取的各种收益。这些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出租资产产生的租金收入、使用特许权所收取的费用、以及来自利息、股息和红利等金融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