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果单笔金额较小且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则企业需提供专项说明。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处理方式: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在面对用户拖欠话费超过一年且单笔数额较小的情况下,在统一进行说明后,这些应收账款可被视作坏账损失,从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