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时,必须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与过渡优惠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根据69号文的要求,过渡期优惠政策不允许与定期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措施同时享受。例如,一家外资企业如果已经享受了减半征税的优惠,即便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然而,过渡期的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相结合,实现叠加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