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定义,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性质既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不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布的名单中。因此,纳税人通过妇联的捐赠不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