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在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时,其利息支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必须真实、合法且有效,并且不能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订了正式的借款合同。
因此,当公司支付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