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第一条明确指出了
汇率变动损益在所得税处理上的具体操作。该条款规定,对于企业因
外汇货币性项目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当期损益,这部分损益应视为公允价值的改变。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对此进行了具体说明: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在持有期间内其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化都不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当这些资产最终被处置或结算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原始成本之间的差额则需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