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明确指出,转让财产所得涵盖了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简称“股权”)的收益。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需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去股权净值。
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股权出让方在出售股权过程中收到的全部对价,这包括了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益。
至于股权净值,它是指获得该股权时的计税基础。具体来说,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者最初向中国境内企业投资入股时所实际支付的成本,或者是在购买该股权时向原股东支付的受让成本。如果股权在持有期间出现了价值变动,并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确认相关损益的话,那么股权净值应当据此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能归属于该项股权的部分。
此外,当同一投资项目经历了多次投资或收购后,若仅部分转让了相同的股权,则应依据转让比例从整个项目的成本中计算出被转让部分对应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