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可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然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