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企业实际产生的与获取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允许扣除的。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且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准予扣除:
1. 企业从金融企业借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支出。
2. 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可以扣除的,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必须是实际发生,即已经实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