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财税[2009]167号: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于个人出售限售股所获收益,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分类,适用20%的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限售股包括以下几类:
1、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统称为股改限售股);
2、自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所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统称为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认定的其他类型的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其中,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包括买入价及相关费用;合理税费则涵盖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交易相关税费。
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或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