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依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发放的全部工资和薪金的总和。然而,这一总额并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一)对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