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明确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
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以予以扣除。
此外,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