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该办法旨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指出,未按法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缴纳相应的保障金。
个体工商户作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并不属于上述所列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内。因此,按照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不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