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同样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自2001年5月1日起发生的违法行为则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上述期限的具体计算方式: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