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如果企业之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可以依据本办法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允许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进行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通常不超过五年。然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而出现争议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形成的损失等特殊情况下的资产损失,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其追补确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此外,企业因之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若不足抵扣,则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果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在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应首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