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15:41:11
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发票开具必须采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则可以额外使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它们可能还需要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根据这一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主要使用中文进行开具。若贵公司位于民族自治地区,则在开具发票时,可以同时采用当地的通用民族文字。此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它们在必要时可以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来辅助说明或标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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