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购置的设备或器具,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需逐年计提折旧。
此外,根据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了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其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