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12:41:17
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指导原则,非金融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所产生的
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计算的数额范围内,是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鉴于当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设定的具体状况,企业在首次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过程中,必须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此来证实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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