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使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进行改装、改制的车辆,这些车辆将纳入乘用车征收范围。
另一方面,如果使用的是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者是中轻型商用客车的底盘(车架)进行改装、改制,那么这些车辆则会被归类为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财税〔2006〕33号文件中关于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旨在明确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后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这一规定并非仅限于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进行改装生产的汽车,也应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33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6〕7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