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以往年度纳税情况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出现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那么这部分调增的所得额应当被允许用来填补这些亏损。若通过这种方式弥补后仍有剩余,则需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对于因检查而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收入部分,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