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企业实际支付的。这意味着,只有当企业已经向员工支付了工资后,这部分工资才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未支付的应付工资薪金不能在当期扣除,必须等到实际支付时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二)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发放给员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在审核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依据以下原则:
1. 企业制定了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 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 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发放的工资相对固定,且调整有序;
4. 企业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 工资薪金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与任职或受雇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包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出,任职或雇佣关系通常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即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其劳动价值。尽管临时工的使用可能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整体经营活动来看,服务的连续性足以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从而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