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 20:42:31
问答
在税务注销过程中,库存商品的处理通常需要通过某种形式的处置来完成。无论是通过打折销售还是将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些行为均需被视作销售活动。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sysxhz.com/s/13013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