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根据所在地区进行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实行该办法的单位仅限于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地区的单位,其余地区的单位则属于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