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需遵循严格的规定,确保所有信息一次性完整、真实地反映在发票上。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将不被接受作为财务报销的有效凭证,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拒绝接收此类发票。
对于专用发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内容详尽,与实际发生的交易完全吻合;
(二)书写清晰,避免触及边缘或错误排列;
(三)发票联及抵扣联均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际发生时间进行开具。
若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购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参考依据包括: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修订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