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 14:41:14
问答
根据《2016年36号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改增后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打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因此,营改增后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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