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包装物与产品一同出售且不单独计价时,其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相应的消费税则记入“税金及附加”。
2.若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则该部分收入需归类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消费税记录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
3.对于一般商品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在初次收取时无需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然而,一旦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归还,则须按规定补缴相关税费。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押金收取阶段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逾期未还情况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针对除啤酒、黄酒之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包装物押金,在首次收取时即需计算并支付消费税及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
(1)押金收取时刻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接着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
再接着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如果发生逾期情况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5.当包装物已作为产品一部分出售,并且为了鼓励买家退回空瓶而额外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时,首先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记录,随后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一旦超过预定时间后仍未回收到这些容器,则意味着这部分押金将被没收。此时,首先使用“其他应付款”中的金额来抵扣应缴的消费税,即执行一次借方操作至“其他应付款”,贷方对应“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剩余部分从“其他应付款”转移到“营业外收入”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