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的第44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该条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时产生的应税所得,需按照年度进行计算,并采取分月预缴的方式执行。具体来说,纳税义务人需要在每个月的次月七日之前完成税款的预缴工作,而在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则需要进行全面的汇算清缴,以实现多退少补的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申报方法专门针对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设计,并不适用于那些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这一区分确保了税务管理的公平性和针对性,同时也为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提供了合理的税收处理途径。